“超7億條公民個人信息遭泄露,8000余萬信息被販賣”,9月13日,《法制日報》報道的一起特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引發廣泛關注。
據報道,該案中,某部委醫療服務信息系統遭“黑客”入侵,致公民個人孕檢信息泄露。而據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個人醫療衛生信息泄露事件,此前已曾多次發生。
涉及隱私的個人健康信息,為何會一再泄露?公民的醫療信息,又該如何守護呢?
“黑客”入侵某部委醫療服務信息系統
致孕檢信息泄露
據報道,2016年初浙江松陽縣公安局發現江西籍廖某斌在網上大肆出售孕檢、銀行、車主等公民個人信息,而數據源竟來自政府網站。
法院審理查明,王某輝于2016年2月入侵某部委醫療服務信息系統,將數據庫內部分公民信息導出,并販賣。庫某于2016年9月侵入某省扶貧網站,竊取數個高級管理員賬號和密碼,并下載大量公民信息數據販賣。
2016年10月,公安機關收網,將涉案人員全部抓獲,并當場查獲各類公民個人信息2億余條、銀行卡200余套。 近日,松陽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王某輝、廖某斌等人有期徒刑5年到3年4個月不等,并處罰金40萬元到6萬元不等。
黑客“攻擊”“內鬼”泄密
個人健康信息外泄屢見不鮮
實際上,健康醫療信息泄露已不是新鮮事。就在一年前,“艾滋病感染者信息疑被泄露”一事就曾引發廣泛關注。
2016年7月,全國30省份275位艾滋病感染者稱接到詐騙電話。電話交流中,感染者們發現詐騙者事先已掌握他們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戶籍、確診時間、隨訪醫院或區縣疾控等。隨后,中國疾控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已報案,將配合公安部門破案。
艾滋病感染者信息泄露原因何在?究竟是疾控中心系統存在技術漏洞還是內部人員泄密,目前仍不得知。不過,封面新聞記者查詢發現,衛生系統“內鬼”泄露信息事件時有發生。
2017年2月,上海浦東法院對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作出一審判決。這起案件中,上海20萬條新生嬰兒信息被上海疾控中心、黃浦區疾控中心兩名工作人員竊取,并販賣給嬰幼兒保健品經營企業。
今年5月,甘肅蘭州市中院二審裁定,雀巢旗下6名員工為爭“第一口奶”市場,涉嫌從蘭州多家醫院醫務人員手中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據此達到搶占市場份額,推銷奶粉目的。
業內人士呼吁
醫療衛生行業加強網站安全防護
有業內人士曾分析稱,信息泄露在醫療行業頻發的原因,這一方面是由于醫療衛生行業的個人信息比較集中,因而吸引到黑客的更多興趣和關注。另外,也跟我國醫療衛生機構對網站安全的長期不夠重視有關。
某漏洞響應平臺負責人曾指出,很多醫療機構被爆出的漏洞均屬于低級和古老的漏洞——比如弱口令,以及SQL注入、命令執行等。此外, 很多疾控中心的網站采用相同的建站系統,爆出的網站漏洞很多也屬于同一類型。因此爆出一個漏洞往往可能影響到其他同行的網站。
隨著政府層面的高位推動,我國健康醫療大數據的發展正在提速。目前全國多地已建立覆蓋全省的健康醫療數據庫,涉及當地幾千萬居民的醫療信息。
封面新聞記者在多地采訪時了解到,為打破各部門間的“信息孤島”,部分省份衛計部門與公安、民政等部門嘗試建立信息實時共享。這意味著,一個系統平臺,幾乎涵蓋了普通居民從姓名、居住地、出生日期、婚育狀況到日常看病就診、疫苗接種的所有信息。
“個人健康醫療信息最敏感,屬隱私保護范圍,要依法進行嚴格管控保護,絕不能公開或泄露,一定加強應用安全風險評估和防范。”國家衛計委副主任金小桃曾對此表態。
上述漏洞平臺負責人也呼吁,醫療衛生行業整體重視加強網站的安全防護,以避免更多的用戶數據被泄露。
為避免系統內部人員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某省衛計委信息中心負責人告訴封面新聞記者,該省已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對基層操作人員,其查看權限被限定于所處轄區,同時后臺日志管理也在不斷加強。
基層操作人員在信息變更、調閱和導入、導出系統信息時,其具體操作時長、變更數據項等,后臺日志有詳細記錄。只要數據變更,或有些數據變動頻繁,上級主管部門都要調研,了解變動真實目的。同時,對居民婚姻史、避孕方式等敏感信息,后臺會作屏蔽處理。
社會力量參與醫療信息系統開發
專家建議提前厘清權責
封面新聞記者在多地調查中還發現,多省市健康醫療大數據平臺搭建中普遍引入社會力量,多家第三方互聯網公司參與其中。
“但政府始終是主導部門,作為參與平臺建設的第三方公司,操作權限有限,并不會觸及到數據的核心部分。”中部地區某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平臺搭建完成后,數據存儲參照銀行系統的安全等級管理。
此外,數據使用也非常慎重。上述疾控中心工作人員表示,大數據中心可做到完全痕跡追溯,并對敏感、隱私數據進行脫敏處理,數據對基層醫生和患者本人開放到什么程度也都有明確規定。而其中,艾滋病和精神疾病的信息是整個大數據中心最為隱私和敏感的數據,信息的采集和存儲都采取的是更為謹慎的處理方式。
對此,衛生政策專家、安徽醫科大學副教授趙林海在接受封面新聞采訪時表示,醫療數據共享使用、各方權責界定都應提前做打算,“如果社會資本參與運作,如何規范好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如何協調政府、醫療機構、商業機構之間的利益、責任關系。此外,如何監管?如何使用?未來怎樣共享?這些都應該是在事前就做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