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記者徐龍晨通訊員深衛信深圳的醫療機構辦理執業登記有了新的“辦理指南”,11月起,辦理執業登記流程將更清晰、更簡化。近日,深圳市衛生計生委印發了《深圳市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變更登記、補辦、校驗、延續等均做了明確的規定,進一步調整和規范了深圳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條件、申報材料和辦理期限等。
據了解,201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全國首部醫療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突破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有關規定,明確醫療機構應當進行主體資格登記,取消醫療機構設置許可(籌建審批)等流程。此《辦法》按照《醫療條例》的有關規定授權制定,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對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
7類機構市里辦理、5類機構區里辦理
目前,我國的醫療機構共有十二大類、三十多小類,各類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該分別在哪辦理?《辦法》里的規定一目了然。
根據《辦法》,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
(1)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專科疾病防治院;
(2)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3)急救中心;
(4)療養院、護理院;
(5)臨床檢驗中心、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
(6)港澳服務提供者舉辦的門診部、診所;
(7)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執業登記的其他醫療機構。換句話說,以上七類醫療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直接去市民中心B區行政服務大廳西廳46-47號窗口辦理。
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
(1)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2)社區健康服務中心(站);
(3)中醫館;
(4)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中小學衛生保健所、中醫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民族醫診所、中醫坐堂醫診所、盲人醫療按摩所;
(5)由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執業登記的其他醫療機構。
以上五類醫療機構在各區(新區)行政服務中心辦理。(詳見附表)
《辦法》明確規定了市、區(新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醫療機構登記中的職責范圍,厘清了我市市、區兩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不同類別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的職責劃分,引導醫療機構依法向有管理權限的部門申請執業登記。
符合6個條件即可申辦醫療機構
隨著深圳醫改的深入,我市出臺了大量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機構。市衛生行政部門僅制定全市公立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全面放開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市場,取消社會力量辦醫在機構數量、等級、床位規模、選址距離和醫保定點協議機構數量等設置規劃方面的限制。《辦法》作為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具體操作指引,簡化審批環節、優化辦事流程、減少申請材料,明確符合六個條件即可申辦。
《辦法》指出,申請執業登記的醫療機構應符合六個條件: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已取得成立的批準文件,營利性醫療機構已取得商事主體資格;
按照規定須辦理國家或者廣東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關批準文件;
符合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醫療機構名稱符合有關規定;
醫療機構負責人不得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是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負責人,不得是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衛生技術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公立醫療機構還應當符合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申請首次執業登記只需提交9份材料
按照《辦法》,醫療機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成立批準文件或者營利性醫療機構商事主體《營業執照》;
(3)醫療機構負責人的簡歷、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4)醫療機構執業場所的房地產權證明材料;未取得房地產權證明材料的,提交房屋竣工驗收報告或者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檢測報告;
(5)醫療機構執業場所的使用證明材料;
(6)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7)醫療機構擬配備的衛生技術人員名錄表;
(8)醫療廢物處理協議;
(9)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承諾書。
除此之外,委托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按照規定須辦理國家或者廣東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許可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申請中醫坐堂醫診所的,還應當提交藥品零售藥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盲人醫療按摩所的,還應當提交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資格證。
相比過去,《辦法》充分依托信息技術和管理手段,優化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并簡化申請人應當遞交的申請材料。如取消了醫療機構設置和公示審批環節,不需要申請人提交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相關資質文件復印件,凡可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共享到的政府其他部門印發的相關許可證照復印件等都無需提交。
許可證有效期按有無床位分為5年和15年
根據《衛生部醫政司關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問題的批復》(衛醫管發〔1999〕第66號)規定,“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據持證醫療機構校驗期的不同,分別定為5年或15年。”目前,國內各省市做法各異,大都按照床位數的多少來設定其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結合深圳的實際情況,《辦法》根據醫療機構是否設床位對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予以不同規定。把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定為5年;而設床位的醫療機構,鑒于其一般情況下規模、投入較大,房屋租賃期較長,執業時間相對也較長,因此將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定為15年。
另外,醫療機構要變更執業地址、類別、級別、診療科目、床位數量、服務對象等,應當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執業登記。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辦理變更主體資格登記后15日內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執業登記。申請變更的名稱或者負責人不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內重新辦理變更主體資格登記,并辦理變更執業登記。
申請首次執業登記在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對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的辦理流程和時限均做了明確規定。按照《辦法》,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在2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醫療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需要補正的材料。醫療機構應當在40日內按照要求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醫療機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變更執業登記、校驗和延續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后3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醫療機構申請注銷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審查和醫療機構整改的時間不計入上述辦理時限。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審查時間不得超過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