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誤工費是常見的賠償項目之一。無論是交通事故還是其他侵權糾紛,受到人身傷害的一方都有可能因受傷而無法正常工作,以致收入受損。那么,在提起訴訟時如何主張誤工費?應該怎么舉證?
案例一
靠住院延長誤工期使不得
2024年6月28日,趙南駕駛小轎車時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老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老劉受傷,交管部門認定趙南負事故全部責任,老劉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老劉于2024年6月28日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外傷,其間老劉自行轉院回老家醫院治療,最終于2024年10月7日出院,共計住院101日。因雙方對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老劉將趙南訴至法院,要求趙南賠償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其中就誤工費一項,老劉主張住院101日,產生相應誤工損失并提交住院病歷為證。趙南對老劉誤工期101日不予認可,認為老劉“小病大養”,稱老劉早就已經痊愈,但遲遲不肯出院。
為查證老劉的住院治療情況,法院要求老劉提交住院期間的完整病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及CT報告單等材料。經審查,法院發現:2024年8月27日出院病案記載老劉外傷已經痊愈;2024年8月28日轉院后,醫院并未為老劉開具實質性的診療項目,僅是針對老劉原有的糖尿病等內分泌問題進行養護調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老劉病歷記載情況,可認定2024年8月27日老劉所受外傷已經痊愈,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0月7日住院就醫與交通事故無關,故認定交通事故所致傷情的合理誤工期為2024年6月28日至8月27日。
【法官說法】
通常,誤工期是指受傷后需要住院治療以及居家休養的合理期間。法院會根據病休證明、病休醫囑等判斷病休的合理性;如有必要,傷者還可以申請司法鑒定,由法醫根據具體傷情,給予合理的誤工期建議。但不能就此認為,只要“住院”,住院期間就可以主張誤工費。
本案中,老劉在外傷痊愈醫囑出院的情況下,繼續住院治療其原有的糖尿病等內分泌問題,試圖通過此種方式延長誤工期,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法律必然會給予否定性評價,因此對老劉“泡病假”期間的誤工費,法院沒有支持,該部分擴大的損失只能由老劉自行承擔。
以本案為例,對于傷者的傷情,只要臨床認為“治好了”,那么即使還在“住院”或者“不上班”,法院往往也不會支持后續期間的誤工費,想要通過“泡病假”甚至“空掛床”的方式多拿誤工費,并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
虛開收入損失不可行
2023年9月,吳鵬騎行電動自行車時與行人小李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吳鵬全責。因雙方對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小李將吳鵬訴至法院,主張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小李為證明誤工費2萬元,向法院提交了病歷、醫囑以及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載明交通事故后病休2個月扣發工資2萬元。吳鵬對此不予認可,主張《誤工證明》虛開損失金額。
為查明小李的真實誤工損失,法院要求小李補充提交受傷前及養傷期間的銀行明細等證據。經比對,法院發現銀行明細反映出的誤工損失金額確實與《誤工證明》的記載損失金額不一致。因此,法院沒有采信《誤工證明》所載內容,而是根據小李的收入受損情況判決吳鵬賠償小李誤工費8000元。
【法官說法】
通常,為了證明誤工損失,傷者會向法院提交《誤工證明》,《誤工證明》一般會寫明因為何事請假幾天、扣發工資多少,但是僅憑《誤工證明》主張誤工費,往往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誤工損失,顧名思義是指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簡單來說就是因為誤工而扣了多少工資。最直接的證據并不是《務工證明》而是工資發放記錄。本案中,小李雖然提交了《誤工證明》,但是法院仍然要求小李補充提交銀行明細,就是為了查明小李真實的誤工損失情況。根據傷者有無固定工作及收入分為兩種情況:
1.傷者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可以提供勞動合同、工資單、銀行流水、個人所得稅扣繳明細等材料。
2.傷者沒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為了盡可能準確地展現收入水平,傷者可以提供自己近三年的收入情況證明,如銀行流水、轉賬記錄、勞務合同等,通過與受傷誤工期間的收入對比,可以確定是否存在誤工損失及損失金額。如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法院有可能會參照當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依據;但如果受害者不能證明平時務工的持續性、穩定性以及連續性,那么法院有可能參照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酌定收入標準,進而判決誤工費。
案例三
年休假沖抵病假無妨
2022年8月12日,老周駕駛小轎車追尾曹鵬,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曹鵬受傷,交管部門認定老周為全責。事后因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曹鵬將老周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誤工費等各項損失。曹鵬主張誤工期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并提交住院病歷、醫囑證明、考勤表及工資發放的銀行明細為證。
老周及保險公司提出:曹鵬的考勤表及工資流水顯示,8月份0缺勤、工資正常發放,9月至12月病假、工資確有部分減少,不同意支付8月份誤工費,但同意依法核算9月至12月誤工費。對此,曹鵬解釋稱,8月至10月一直住院治療,有住院病歷可以證明,因為8月住院期間使用年休假沖抵了病假,所以8月工資沒有減少,正常發放;10月住院后遵醫囑臥床靜養,有醫囑和復診病歷可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曹鵬住院事實、傷情及醫囑情況,8月份曹鵬確因交通事故受傷而離開工作崗位,實際上存在誤工。雖8月份考勤全勤、工資沒有減少,但不能否認誤工事實;曹鵬使用年休假沖抵病假,并不意味著侵權人老周可以減輕賠償責任。因此,結合曹鵬平時收入情況,法院判決老曹及其保險公司向曹鵬支付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誤工費3.6萬元。
【法官說法】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連續工作滿一定年限后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比如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年休假期間工資按照正常出勤發放。
本案中,曹鵬的考勤表顯示8月全勤,工資流水明細顯示8月份工資沒有減少,但結合住院病歷可知,該段期間曹鵬正在住院接受治療。但工資沒有減少,確是曹鵬以犧牲本年度帶薪年休假為代價。假設,曹鵬并未使用年休假沖抵8月份的病假,那么用人單位勢必會因此扣罰曹鵬的相應工資,老周必定要賠償8月份誤工損失,而曹鵬可以在康復后,正常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或者不請休帶薪年休假而是從用人單位領取未休假工資。因此,是否使用年休假沖抵病假,是曹鵬的權利,侵權人老周并不應因此而減輕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換言之,用年休假沖抵病假,是傷者的自愿選擇;用年假沖抵病假,雖工資照常發放,但對傷者應享有的休假權益造成了損害,侵權人不能因此免除或減輕其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文/陳雅楠申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法官提示
在遭遇人身傷害時,在民事訴訟中主張誤工費于法有據,但傷者對于具體的誤工期、誤工費仍負有舉證責任,傷者仍需要提舉充分有效的證據,如病歷、醫囑、誤工證明、銀行流水等證明實際的誤工期及誤工損失。夸大誤工期或誤工損失的做法在實踐中并不可取,法院并不會因為“傷者”受傷的事實而偏向傷者,放松裁判審查標準。(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