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日,河南某醫院生殖醫學科,工作人員查看冷凍胚胎。大多數人做完試管嬰兒后,會將剩余的胚胎放在醫院保管,但1年到期后,不少人會“失聯”,或遲遲不續費。由于胚胎過多,已經裝滿多個氮氣瓶。工作人員每天都要抽時間專門給逾期未繳費的夫妻打電話。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不續費,醫院銷毀胚胎;法院認定侵害女方身體權、健康權和生育知情權;國內首例冷凍胚胎廢棄糾紛案
一起離婚訴訟,引出冷凍胚胎廢棄爭議案件。
南京夫婦張林與王瑤(均為化名),2014年底在美國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手術。術后,5枚胚胎被冷凍在醫院內。此后,雙方感情破裂。2017年7月,在張林提起離婚訴訟后,王瑤才得知,早在2016年3月,張林即停止對冷凍胚胎續費,院方在6個月后進行銷毀處理。
王瑤據此對張林提出精神損失索賠。南京玄武法院一審認定,張林在未經商量的情況下,擅自作出停止續費的決定,構成了對王瑤身體權、健康權和生育知情權的侵害。一審判決張林賠償3萬元。昨日新京報記者從法院獲悉,這是國內首例冷凍胚胎廢棄糾紛案件。
冷凍胚胎被廢棄女方索賠
2010年,張林與王瑤兩人登記結婚,隨后張林赴美留學,王瑤則以陪讀身份前往。由于兩人一直沒有生育,2014年底,雙方商量后,在美國一家州立醫院施行輔助生殖手術。術中,醫院從王瑤的體內,提取13個卵子,經人工授精后,產生6個存活的胚胎。
此后,王瑤移植其中一枚胚胎至體內,但隨后因體質等方面的原因流產。剩余的5個胚胎,雙方委托施行手術的醫院儲存保管。按照醫院的規定,保管冷凍胚胎,每半年需要續費,如果所有者停止續費,則院方將銷毀處理。
2015年2月,王瑤因工作原因回國后,雙方感情出現裂痕。2016年7月,張林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未獲得準許。
2017年6月,張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中,王瑤意外得知,早在2016年3月,張林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即停止對冷凍胚胎續費,醫院半年后對胚胎進行銷毀。
保存的冷凍胚胎被銷毀,王瑤因情感上難以接受,向張林提出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索賠。南京市玄武區法院近日對這一案件開庭審理。
法院認定男方構成侵權賠償3萬元
庭審中,男方廢棄胚胎,女方能否主張損害賠償成為爭議焦點。
按照張林的說法,停止續費是因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不希望在此后再有交集,因此作出這一選擇。張林當庭表示,自己有權決定是否對冷凍胚胎進行續費。王瑤則提出,自己已經36歲,尚未生育,冷凍胚胎意義重大。此外,張林在未經商量的情況下,擅自作出停止續費的決定,對王瑤構成侵權。
玄武法院審理認定,考慮到生理上的特殊性,在胚胎手術中,王瑤為付出方,其對于胚胎保持活力的期待,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相較于取精,取卵過程伴有風險和痛苦,對身體有負面影響。女方出于對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體的傷害做輔助生殖手術。在王瑤付出巨大的代價后,張林擅自廢棄胚胎,使王瑤的目的落空。此外,在張林廢棄胚胎的過程中,并沒有與王瑤商量,侵犯了王瑤的生育知情權。
法院認定,生育行為需要具備一定的生理、健康條件,并存在生育風險。此外,生育任務主要由婦女承擔。所以當夫妻生育權發生沖突時,應側重于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南京市玄武區法院據此判決,張林單方廢棄胚胎,構成了對王瑤身體權、健康權和生育知情權的侵害。法院一審認定,胚胎是“帶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廢棄胚胎,對王瑤的精神造成損害,因此,依法酌定張林賠償王瑤撫慰金3萬元。
■ 對話
案件主審法官陳文軍:
同等對待輔助生殖、自然生殖胚胎
昨日,案件主審法官陳文軍告訴新京報記者,夫妻雙方互為生育關系伙伴,有相互扶助義務??紤]到女方在施行人工輔助生育手術時受到的傷害,法院據此作出賠償3萬元的判決。
法律無明確規定依法理邏輯解決
新京報:認定男方廢棄胚胎構成侵權,是基于什么考慮?
陳文軍:生育權所針對的生育利益,體現的是人的行為自由,即人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這一與自己的生活方式、未來發展等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生活中,較多出現的是女方單方終止妊娠,男方廢棄胚胎的情況較為少見,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
依據法理和生活的邏輯,仍然可以找到相對公平的解決方案。考慮到女方在提取胚胎時,有一定的付出。實際上,女方在服藥促排卵時,傷害已經產生。因此,男方不當處置胚胎,應該認為構成侵權。
新京報:法律無明確規定,如何確定女方的損失,以及男方的侵權責任?
陳文軍:舉一個例子。在日常經濟活動中,甲乙兩人協議共同投資項目,甲以無形資產入股,乙以資金入股。乙向項目投入資金后,甲半途退出,此時,甲應向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的損失。因此,在合同法領域,一般不存在侵權問題。
但在婚姻案件中,雙方存在身份關系,不能簡單用合同法的原理來理解。但合同法的理論,可以為本案的處理提供一些指引,理解女方可能會有的損失。
新京報:人工輔助生殖產生的胚胎,在法律上與自然生殖產生的胚胎地位等同嗎?
陳文軍:按照婚姻家庭相關法律的規定,妊娠的概念包括多種情況,包含人類輔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適用相同的法律。胚胎移植所生子女,在法律上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出生之后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出生之前,也應該得到同等對待。
廢棄胚胎對人身損害從服藥促排卵開始
新京報:為何認定女方的身體權和健康權被侵犯?
陳文軍: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妻子懷孕后,丈夫無權強迫妻子墮胎,否則,構成對妻子人身權的侵害。依照這一立法精神,男方應當知道輔助生殖手術,會對女方身體造成一定傷害。
對女方來說,與被強迫墮胎相比,施行人工輔助生殖手術,只是人身損害產生的時間點不一樣。墮胎的損害產生于墮胎時,廢棄胚胎的損害始于服藥促排卵時。男方單方廢棄胚胎,使女方在服藥促排卵,以及取卵過程中的損害不能得到回報,因此也構成對于女方身體權和健康權的侵犯。
新京報:如何理解案件中涉及的生育知情權?
陳文軍:生育知情權是指,生育主體對與自身生育相關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權利。夫妻互為生育關系伙伴,互為權利義務主體,有相互扶助義務。
在這一案件中,女方回國后,旅居國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條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續費是男方負責,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會妥善處理胚胎儲存問題。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況下,終止交費,等同于單方廢棄胚胎,損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權。
新京報:賠償金額定為3萬元的依據是什么?
陳文軍:因為有生理上的傷害,在胚胎被廢棄后,會導致女方精神上產生痛苦。法律上認為,胚胎是“帶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廢棄,違背了輔助生育的義務。因此,廢棄胚胎的行為,對女方精神上的損害,應該得到賠償。
在人身賠償里,精神撫慰金最高5萬元,適用于一級傷殘。綜合這一情況,考慮到女方受到的生理傷害,最終的賠償金額酌定為3萬元。
新京報記者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