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下午,長春市民馬明(化名)向記者講述了自己的經歷,“我朋友介紹我到位于長春前進大街上的某醫院做包皮手術,醫院一開始收取了我610元手術費,結果術中臨時加項,我最后一共交了一萬多塊錢的手術費。”
29日下午,長春市民馬明(化名)向記者講述了自己的經歷,“我朋友介紹我到位于長春前進大街上的某醫院做包皮手術,醫院一開始收取了我610元手術費,結果術中臨時加項,我最后一共交了一萬多塊錢的手術費。”(7月31日《新文化報》)
醫院
類似一幕并不難見,“包皮式手術加項”成為許多醫院的標配。通常的模式是,醫院以很低的價格宣傳引誘患者,然后在手術過程中提出臨時加項,通過“場景脅迫”的方式讓患者就范。加項就會加價,原本幾百元的低收費,超過了數千甚至超過萬元的標準。然后再以“實際需要”和“征求同意”為名替自己開脫,若是引發了消費爭議或者外界關注,大不了一退了之,“術中加項”的風險代價極低。
比如之前,據家住廣州花都區的王先生去一家私營男科醫院做包皮手術,在手術中,醫生告知他生殖器血管堵塞,需要做疏通術。“我當時只是想做包皮手術,可是醫生在我生殖器上方開了一個孔,血淋淋的,我很害怕,無奈之下就接受了第二個手術。”不難看出,某些醫生的做法已到了秀下限的地步。從專業角度說,術中加項當然可能發生,但其應有兩個最關鍵的前提,一是在術前應當進行全面而充分的檢查,并對可能實施的手術和出現的結果全盤告之,讓患者在掌握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作出選擇。二是術中確有加項和加價的需要,要事前征求對方的同意。當然最重要的是,加項也好,加價也罷,關鍵要做到收費公開透明,像所有的商品那樣實行總額控制,加與不加都有助于患者反向監督。
“術中加項”已構成了敲詐與勒索,成為一些醫療機構斂財的工具,既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又危及到醫患之間良性的關系,具有極強的負面效應。然而,囿于手術需要和專業需求的掩蓋,這一乘人之危的行徑卻極易規避風險,逃過處罰,很輕易就能獲得機會收益和暴利收入。在媒體的關注下,支付萬元手術費的患者最終返還了7000元的費用,然而個案的成功并不具有普適性,給“術中加項”的乘人以危套上緊箍咒,才能實現權利保護與救濟渠道的升級。
一者,患者應當發揮維權能動性,把所有手段都運用到極致。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醫療服務過程中,“術中加項”屬于典型的乘人之危。醫院雖然取得了患者的簽字同意,但是因屬于乘人之危,在手術結束后患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簽字的民事行為。除了在術前要掌握相關的醫學常識,避免掉入低價的陷阱外,在遭遇到了“術中加項”的勒索后,既可向衛計等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又可以向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通過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二者,《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明確,全面推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價格公示、藥品價格清單、住院費用清單工作,并建立費用查詢服務,做到醫療機構價格公開、透明。若不公示就涉嫌亂收費,衛計和價格主管部門都應當進行調查,對涉嫌亂收費和價格欺詐的行為依法給予處罰。然而在實際中,“術中加價”的欺詐行為往往停留“自我整改”和“退費了事”的層次,違規者并未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創收獲利的沖動就無以得到遏制,類似的行為則不斷出現并成為行業頑疾。
在醫療行業形象下滑,醫患關系亟待改善的語境下,“術中加項”的破壞力則會加倍凸顯。因而,有必要對此行業毒瘤給予精準化手術,既要以價格公示為基礎進行源頭控制,又要以術前充分告之作為事中控制,還要以暢通消費維權,綜合發揮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的雙重效果,對違規行為嚴罰重管給予事后監督,方能從根本上遏制利益沖動,砍斷利益輸送的鏈條,給予消費者以免受傷害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