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聊城一醫生開具抗癌藥經鑒定屬于假藥一事引發關注。患者在醫生的推薦下從第三者手中買了抗癌藥卡博替尼,服用后出現嘔吐、厭食等反應。患者家屬將買來的藥送到食藥監部門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該款卡博替尼是假藥。當事醫生稱,其推薦藥是出于好心,唯一目的是延續患者生存時間,并未從中獲利。當地衛健委回應稱,該事件仍在調查之中。
關于什么是“假藥”,電影《我不是藥神》曾作過專門探討。主人公從印度進口的“仿制藥”明明有治療效果,卻最終被認定為“假藥”。這使人意識到,“假藥”并不總是“假冒偽劣”的藥,有些能治病的也可能是“假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在定義“假藥”外,專門規定了“按假藥論處”的幾種情形: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變質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值得玩味的是,按照聊城市藥監局的認定書,此事屬于“按假藥論處”的第二種情形,這無疑給人們留下了“假藥不假”的想象空間。
雖然當地衛健委還沒有公布調查結果,但就輿情的關注點而言,有兩點至少要查清楚:一是該藥不能止于“按假藥論處”,要查明它到底有沒有用;二是要梳理關系鏈,看當事醫生到底有沒有獲利。這兩點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倘若醫生好心卻被追責,這就又是一個“藥神”的故事,不得不面臨法與情之間的糾葛。根據刑法第141條,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最低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也要看到,如果一個人已經被確認病入膏肓,那么就有權使用他認為會有幫助的方法。關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專門給購買境外藥品的認定開了口子:“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倘對“自我救濟”深究一層,往往是“無藥可用”的尷尬現實。現實中已發生過許多案例,患者不得不求助海外新藥的背后,是我國新藥審批的響應滯后、周期過長,甚至常常面臨“新藥變舊藥”的吐槽。另一方面,即使有些“救命藥”通過了國內審批,人們仍然去海外“代購”,是因為有時候藥價過于昂貴。因此,解困“救命藥”,不能只靠“自我救濟”,也要靠“制度救濟”。首先審批流程要提速。國外已經被證明為有用的新藥,可以簡化臨床試驗流程,加速引入國內市場。其次要推動藥價下降。去年財政部將包括抗癌藥在內的多個進口藥品關稅從3%—6%降到零關稅,就足以證明抗癌藥有降價降稅的空間。最后要減輕群眾負擔。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宣布開展新一輪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將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藥納入醫保,這對于消費者來說也是個好消息。
一段時間以來,“自治救命藥”或“購買仿制藥”成為輿論熱點,客觀上反映了人們看病貴、看病難的現實。有了這個背景,該新聞何以能引發關注,也就不難明白了。值得注意的是,在事情調查結論公布之前,我們尚不能斷定醫生的行為是義舉。假如調查呈現出了另一番結論,該強調的自然是“以法律為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