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進簡政放權、變化監管核心理念的情況下,新施行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切實標準化妝品生產運營過程管理,根據化妝品風險監管規章制度的系統化建構,促進化妝品監管方式破舊立新,推動化妝品監管的合理性、實效性和規范化,創建高效率監管管理體系,標準監管個人行為。
化妝品監管歸屬于典型性的風險監管,《條例》以風險管理方法為關鍵,提升化妝品風險監管制度體系。
現代社會中不會有零風險,針對化妝品監管來講,應厘定特殊的風險水準,對高過此水準的風險引進干涉度較高的監管方法多方面監管;針對小于此水準的風險,則挑選干涉度較低的監管方法開展監管。《條例》要求,我國依照風險水平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材料實施分類管理,依照風險水平將化妝品分成獨特化妝品和一般化妝品,將化妝品原材料分成具備較高風險的新原材料和別的新原材料,各自推行申請注冊和辦理備案管理方法,進而盡快依照風險管理方法標準推行分類管理,探索風險監管和產業發展規劃中間的均衡。
另外,確立創建化妝品風險監測和點評規章制度。化妝品風險監測和點評組成化妝品監管的科學研究基本。根據對危害化妝品產品質量的風險要素開展監測和點評,評定化妝品原材料、商品、生產運營全過程、標識標志中蘊涵的風險,能夠 對化妝品安全形勢有整體的掌握,掌握化妝品安全性和品質中存有的關鍵難題,來鑒別和確定危害化妝品產品質量的風險要素,并對有關風險要素的風險水平開展點評,對擬挑選的風險控制措施開展較為考量。
《條例》第53條第一款要求,我國創建化妝品安全性風險監測和點評規章制度,對危害化妝品產品質量的風險要素開展監測和點評,為制訂化妝品產品質量風險控制措施和規范、進行化妝品抽驗檢測出示科學論證。《條例》第53條第二款要求,國務院辦公廳藥物監管單位制訂、公布并組織實施我國化妝品安全性風險監測方案,確立關鍵監測的種類、新項目和地區等,進而“讓好鋼用在刀刃上”,更加科學研究、有效地配備風險監管資源。
除此之外,化妝品發售后也要不斷開展風險監管。化妝品風險監管還反映在化妝品發售后的產品質量監管,反映在化妝品副作用監測規章制度的系統化建構。《條例》要求我國創建化妝品副作用監測規章制度。《條例》不但要求了化妝品副作用監測組織 的法律法規影響力,還規定監測組織 承擔化妝品副作用信息內容的搜集、剖析和點評,更規定化妝品申請注冊人、辦理備案人理應進行副作用監測,立即點評并匯報。
《條例》第53條還要求創建化妝品產品質量風險信息內容溝通交流體制,根據化妝品產品質量風險信息內容溝通交流,讓主流媒體、廣大群眾對化妝品產品質量風險有更加科學研究、客觀的認知能力,正確引導顧客更合理使用化妝品,盡快確保顧客知情權和決定權。
相對性于1989年制訂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來講,《條例》秉持當代行政部門法治理念,引進新式監管方式,確立監管方式的應用領域、可用程序流程,根據綜合性應用事先監管方法與事中過后監管方法,綜合性應用指令操縱型監管方法和鼓勵型監管方法,讓多元化行為主體參加監管全過程,來標準化妝品生產運營主題活動,提升化妝品監管。
例如,對化妝品規范規章制度做出系統化要求。《標準化法》第10條的要求,對確保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安全性的技術標準,理應制訂強制國家行業標準。《條例》要求化妝品理應合乎化妝品強制國家行業標準,國務院辦公廳藥物監管單位承擔化妝品強制國家行業標準的新項目明確提出、機構擬定、征求意見和技術性核查,化妝品國家行業標準文字理應完全免費向社會發展公布。此外,化妝品國家行業標準是整齊劃一的標準,也是化妝品生產運營主題活動的最少規定;而化妝品企業標準則更加實際、精準,更有益于公司的遵循,提升公司的競爭能力。《條例》也確立激勵公司制訂嚴于高過強制國家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完善和健全強制性信息公開規章制度。在化妝品顧客和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中間存有著信息的不對稱。化妝品經營者、經營人應是化妝品顧客出示必需的信息內容,標明有關的內容,化妝品標識組成了公司服務承諾、顧客挑選和化妝品監管的重要環節。《條例》規定化妝品標識內容應真正、詳細、精確,并明文規定了化妝品標識理應標明的內容因素,且要求了嚴禁標明的內容。
確立監管單位監督管理權。要完成合理合法、有效、合理的行政部門監管,依賴于合理合法、公平、立即、精確地進行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有利于動態性地對行政相對人開展監管,有利于盡快查清客觀事實。《條例》要求了藥物監管單位的監督管理權,包含執行當場查驗、對化妝品開展抽樣檢驗的權利。《條例》還要求了監督管理中的說明真實身份、傳統商業秘密的責任,要求了抽樣檢驗理應付款提取試品的花費,最能體現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確保。
還引進多種多樣新式監管方式。義務約談某種程度上是一種含有商談顏色的銷售市場監管專用工具,用于催促市場主體遵循法律規定規定。《條例》第57條要求當化妝品生產運營全過程中存有安全風險,未立即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清除時,藥物監管單位能夠 對相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開展義務約談。
《條例》第56條要求了化妝品個人信用整治規章制度,根據創建化妝品生產運營企業安全個人信用檔案資料,對有各種不良行為紀錄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提升監督管理次數,依規執行聯合懲戒,來助推產生誠信友善的化妝品市場環境。《條例》第58條要求了舉報獎勵規章制度,致力于根據構建鼓勵和維護檢舉個人行為的法律法規體制,盡快發覺違反規定案件線索,依法查處違紀行為。
除此之外,《條例》第59、60、61、64、65、70、71條還設定了銷售市場禁入規章制度,根據在一定期內直到終生嚴禁違法者從業化妝品生產制造、運營、檢測等主題活動,或在一定期內不審理其明確提出的辦理備案或申請注冊申請辦理,來完成震懾和懲罰功效,從而盡快對違紀行為多方面經濟制裁,盡快保衛集體利益,確保化妝品產品質量和顧客身心健康。
(創作者:宋華琳,系南開大學法學院專家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