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日起,我國將實現不同醫療機構間的檢查檢驗結果互認,這項醞釀16年的改革破冰后,患者的看病負擔有望降低。
日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聯合印發的《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規定,對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
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廖藏宜對第一財經表示,《管理辦法》有助于控制醫療機構的過度檢查和醫療資源濫用行為,降低患者的看病負擔,提高就醫體驗。這項改革需要特別關注有兩個方面,一是如何保障檢查檢驗結果的質量安全,這是底線和紅線,二是如何激勵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落實互認政策,這是難點和重點。
互認具備一定的成熟條件
“減輕人民群眾就醫負擔,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是《管理辦法》的兩大宗旨,長期以來,醫療機構的以檢養醫,由于醫療機構間檢查檢驗結果不能互認共享導致的過度和重復檢查檢驗是導致醫療費用高和老百姓看病負擔重問題的重要原因。
《管理辦法》的出臺,使得醫療機構如何實現檢查檢驗結果互認互享,有了清晰的內涵界定、統一的互認規則和質量控制標準,也明確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合理行為和各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
《管理辦法》所稱檢查結果,是指通過超聲、X線、核磁共振成像、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所稱檢驗結果,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所得到的數據信息。檢查檢驗結果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
醫改專家、陜西省山陽縣衛生健康局副局長徐毓才提醒,這里互認的是“圖像或數據信息”,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而在實踐中,很多臨床醫生本身技術水平有限,不會看醫學影像資料,只憑借其他醫生做出檢查報告來診斷疾病,必須引起注意。
《管理辦法》提出,滿足國家級質量評價指標,并參加國家級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范圍為全國。滿足地方質量評價指標,并參加地方質控組織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范圍為該質控組織所對應的地區。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并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范圍+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
廖藏宜認為,目前互認工作具備了一定的成熟條件,醫院的電子病歷系統建設能夠實現檢查檢驗資料的數字化存儲和傳輸;衛生健康部門推動的區域衛生信息平臺建設,能夠實現檢查檢驗資料的域內共享。醫保部門推動的統一醫保信息平臺,以及DRG和DIP支付方式改革使檢查檢驗由收入變成了成本,醫院有動力減少過度檢驗和實現檢查檢驗結果互認互享。
此外,近幾年的醫聯體和醫共體建設,特別是緊密型醫共體之間,都建立有統一的醫學影像中心、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其醫療機構內部之間已經能夠實現檢查檢驗結果的互認共享。
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
早在2006年2月,衛生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醫療機構間醫學檢驗、醫學影像檢查互認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醫療機構間檢查互認不但包括檢驗結果互認還包括檢查資料互認。
此后的十多年間,中央和地方也多次發文推進此事,但檢查互認一直停留在“號召”層面。徐毓才認為,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推進這么難有三大原因,一是經濟利益,二是法律責任,三是技術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也曾出現多起因檢查結果互認而醫院被判賠的案例。醫患糾紛出現之后,所有的檢查結果都會作為證據存在,來自本院的結果具有可靠的法律效力。如果使用外院的檢查結果,一旦出現醫患糾紛,矛盾就會更加復雜。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醫生更愿意相信出自本院的檢查結果。
徐毓才認為,互認必須全面準確把握五項原則,即《管理辦法》第四條指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質量安全是互認的底線。對于互認項目選擇,《管理辦法》提出,擬開展互認工作的檢查檢驗項目應當具備較好的穩定性,具有統一的技術標準,便于開展質量評價。
廖藏宜表示,辦法能夠督促醫療機構加強檢查檢驗項目的質量管理;優化區域醫療資源配置,提高醫療衛生資源利用效率;推動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病理診斷等醫療服務的同質化管理。
《管理辦法》規定,檢查檢驗結果能不能互認必須“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徐毓才認為,這一原則是最根本的,接診醫師說可以互認就互認,接診醫師說不能互認就不能互認。反之,如果因互認導致誤診漏診延誤診斷治療接診醫師也自然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所以,作為接診醫師必須熟悉業務,有效溝通,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清楚不能互認的理由,讓患者心服口服,自覺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