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16年8月19日,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河南省人民醫院“依法”罰款10萬元為節點,今年8月以來河南從鄉村診所到市醫院再到省醫院,三家醫療機構相繼因“涉嫌違法”被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先后處罰。
但蹊蹺的是,這些在醫療圈、業內人士朋友圈和網上沸沸揚揚的事件,無一例外地均無下文,這背后到底有啥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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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罰醫院,復議卻沒了下文
2016年8月19日,有視頻證實:因法院工作人員著便裝依法調取病人病歷時拒不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河南省人民醫院經辦工作人員未按其限定時間提供病歷,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當天據此認定:河南省人民醫院妨礙訴訟取證,“依法”罰款10萬元;
一份有據可查的文件顯示,事發后的第三天,河南省人民醫院依法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8月22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已經受理此復議申請。
根據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至今,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向社會公開復議結果。
鄉藥監所處罰村診所,“依法”或有瑕疵
此后,2016年8月23日,河南省泌陽縣泰山廟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在該鎮一鄉村衛生所,查出5只超過有效期6個月的一次性醫用橡膠手套并認定:該衛生所涉嫌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做出沒收過期一次性醫用橡膠手套,并處24000元罰款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現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使用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依照這些法律規定,河南省泌陽縣泰山廟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依法無權對該鄉村診所做出行政處罰。
據了解,被處罰的村醫8月26日向河南省泌陽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按《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泌陽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60日內,也就是10月26日前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但至今為止,該村醫也沒有收到公開復議結果。
質監處罰醫院千余萬,不公開聽證涉嫌違法
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新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輝縣市人民醫院CT機、磁共振系統未接受計量檢定,違反《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為由,對輝縣市人民醫院“依法”沒收非法所得1284萬多元,罰款1000元;
10月16日,因事發后私下協調無果,輝縣市人民醫院率先在微信上發出“輝縣市人民醫院遭遇千萬罰單,質監部門強制檢定非計量器具是否違法”,對新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依法”處罰提出質疑。隨后,又通過市衛計委向河南省衛計委請示報告,同時向新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河南省衛計委在該醫院的請示報告復函中明確回復:請嚴格按照原《衛生部關于X射線診斷機等醫用診斷設備不屬于計量器具的批復》執行。而新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原衛生部的批復對質監部門沒有約束力為由,堅持“依法”處罰。
在輝縣市人民醫院接連不斷向媒體呼吁、向上級反映下,新鄉市質監局10月18日上午9點在該局舉行了聽證內容參加人員嚴格保密的不公開聽證會,聽證結果至今沒有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該條第三項還明確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第四十一條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未依法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或者未依法組織聽證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為了全面、客觀了解這一在全國醫院業內帶有普遍性問題的事件進展情況,11月8日、9日,健康時報記者趕往河南新鄉,先后到新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輝縣人民醫院、市衛計委采訪,但采訪均遭到拒絕。
編后
如果嚴格依法來看,從開封法院執法處罰省醫院十萬塊,到鄉藥品監督所為5只過期手套大筆一揮罰村醫兩萬四,再到新鄉質監認真“依法”開出千萬巨額罰單卻違法不公開聽證,在這些理直氣壯的“依法執行”監督中,程序本身都涉嫌違法。
尤其是新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政務公開條例實施多年,政府信息公開已成為法定常態的今天,陽光執法為何偷偷摸摸?
在相隔不長的時間里,河南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相對集中地對省醫院、縣市醫院、再到鄉村診所的“嚴格執法”,在全國醫療圈業內影響不小。
爭議不會改變事實,情緒不能代替法律。究竟誰是誰非,我們無意也不好妄加評論。但這三起針對各級醫院的處罰中,一個不約而同的結果是至今都沒有結果!至少是沒有依法公開結果。
相對于手握公權的監管部門,各級醫院尤其是基層醫院顯然只能“依法”配合和服從。依法對醫院的規范和監督當然是必要的,但要給讓醫院和公眾從一次次執法和監管中,看到更多的善意和包容,而不是讓這些監管和處罰變得滑稽,甚至變成一出出不了了之的鬧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