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疫情如何報告、哄抬物價如何處理……疫情對疾控系統是一場大考,也是查找“知識盲區”的機會。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明確提到,今年將突出公共衛生領域立法。這一背景下,地方探索迅速展開,北京市衛健委近期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北京市中醫藥條例》,從即日起至6月28日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草案》從監測預警、應急保障等多個方面對北京市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了全面規定。據悉,市人大常委會已經將制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列為2020年緊急立法項目。
情況緊急可越級報告
根據《條例草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源性疾病、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對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通報與公開,《條例草案》進行了著重強調。
《條例草案》規定,對于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衛生防疫人員以及有關人員應當依法將具體情況向本單位和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獲悉情況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以及相關機構應當及時向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醫療衛生部門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情況。
非醫療專業的個人和單位如果誤報了怎么辦?“對非惡意報告的單位和個人,不予追究責任。”《條例草案》規定。
然而,如果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以及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或者阻擾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將會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甚至將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副會長熊智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落實這個法律責任存在一個難點:定瞞報、緩報、謊報是個技術活兒。“比如本次新冠病毒,既然它是新型病毒,對它就有一個認識和確認的過程,需要依賴醫學科學結論和醫學專家的判斷。可是,在認識這種新型病毒過程中,行政和司法如何界定瞞報、緩報、謊報的尺度是需要技術的。”熊智說。
實際上,自2003年非典后,我國已形成全國層面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不過,我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制建設則明顯滯后和不足。”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指出,因此需要加快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立法工作,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根據上位法,推進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律規范的制定。
哄抬物價或追究刑責
疫情防控期間,口罩等醫用物資需求大漲,而哄抬價格的亂象也隨之出現。
日前,北京市濟民康泰大藥房豐臺區第五十五分店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將進價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大幅提價到850元/盒對外銷售,而同時期該款口罩網絡售價為143元/盒。隨后,豐臺區市場監管局已向上述藥店作出罰款300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于此類行為,《條例草案》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市場檢查,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
具體來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應急物資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囤積居奇的,如擾亂市場秩序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并處最高額度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口罩之外,醫療費用也是應急保障的重中之重。《條例草案》規定,醫療保障部門應加強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費用保障,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付費,將相關救治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臨時納入醫保報銷范圍。同時,本市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病救助相協調的機制,健全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費用保障機制。
在醫保報銷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提出了鼓勵保險企業開發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保險產品。今年兩會期間,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就建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巨災保險試點,探索完善巨災保險制度體系。
對于具體的執行方法,周延禮表示,短期內,可以指導行業開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巨災保險產品,選擇有意愿的地方政府,先行開展試點,積累試點經驗。中長期內,可以結合各地試點,對試點運行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研究擬定相關政策制度和措施,不斷健全完善巨災保險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助力民生保障體系建設。
個人信息應進行匿名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公共場所對個人信息登記,可以有效追蹤疫情動態、精準防控。但這些為了保護健康安全的信息背后卻隱藏著危險。
“眾多場所和軟件都在收集個人信息,可能會由于人員保管不善、服務器安全漏洞以及收集主體非法轉讓、提供給第三方用來牟利等,帶來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告訴北京商報記者。
對此,《條例草案》規定,因應急處置確需發布涉及傷病員、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相關個人信息的,應當進行數據脫敏處理,最大程度保護個人隱私。
據公安部4月15日發布的統計數據,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對1522名網上傳播涉疫情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人員進行了治安處罰。
據了解,我國已有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涉及網絡安全法、刑法中有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等。2月4日,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于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對疫情期間個人信息的收集做了嚴格規定。
不過,對于采集來的信息如何保存、處理等問題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標準。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個人信息收集主體應符合合法、正當、必要性原則,疫情結束以后如不存在必要性,應當將數據進行銷毀。
同時,朱巍指出,針對此次抗疫中出現的關于信息保護的問題,現有法律并不能完全適用,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更多集中在網絡范疇。
對于個人信息的后續處理,《條例草案》則提出,收集或者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對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應當堅持信息最小化采集的原則,采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被竊取、泄露;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健康管理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應當及時停止繼續收集相關個人信息,并對其所持有的個人信息進行刪除或匿名化處理。(記者 陶鳳 常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