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27日消息 經北京市藥品檢驗所等3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哈爾濱天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生產的7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經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哈爾濱天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葡萄糖酸鈣口服溶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裝量。
裝量系反映藥品重量或容量的指標,適用于固體、半固體、液體制劑,規定應按最低裝量檢查法進行檢查,不符合規定會導致臨床給藥劑量不足。
經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檢驗,標示為華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和鄭州卓峰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可見異物。
可見異物系指存在于注射劑、眼用液體制劑中,在規定的目視條件下能夠觀察到的不溶性物質,其粒徑或長度通常大于50微米。
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洛陽天生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4批次腰痛片檢出松香酸。
松香酸為松香的成分,近年發現個別中藥材及飲片有用松香摻偽的現象,中成藥制劑檢出該成分,提示生產用原料藥材及飲片有用松香摻偽的可能。
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采取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并切實進行整改。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組織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