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網在線健康導讀:日前,南京市玄武區玄武湖市場監管分局處理了一起過期食品糾紛案,旅客來寧買到過期食品,最終獲得800元賠償。
曾先生從外地來寧出差,下車后在車站邊的小超市買了兩袋餅干充饑,結果打開后聞到一股異味,再仔細一看包裝上的日期,已經過期了好幾天。他找超市理論,要求賠償1000元,遭到了超市方的無理拒絕。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立即到超市現場進行檢查,店方負責人提供了商品的進貨臺賬,并解釋說食品在進貨的時候沒有過期,是理貨員的疏忽所以沒有及時清理過期的庫存食品,并非故意銷售過期食品,他們愿意按10倍賠償消費者200元,但是曾先生不同意。執法人員指出,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要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要設立專門區域保存并加貼醒目標簽,防止誤將超過保質期食品再行銷售。在賠償金額方面,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以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曾先生的索賠要求符合法律要求。
經調解,超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承諾加強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管理,并當場賠償曾先生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