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網在線健康導讀:綜合香港"東網"、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今天(8月2日)早上,香港歌手黃耀明被廉政公署拘捕,案件可能涉及2018年立法會補選。據了解,此前已有3人涉及選舉舞弊落網。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香港歌手黃耀明被廉政公署拘捕
"東網"介紹,為了2018年3月11日的立法會港島區議席補選,參選人區諾軒曾在當年3月3日晚舉辦造勢大會,期間黃耀明曾上臺獻唱,兩人今早同時被廉政公署拘捕。黃耀明回復媒體詢問時稱:"今朝清早被拘捕,現已保釋。"
廉署表示,早前接獲投訴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因此展開調查,征詢律政司意見后,落案起訴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候選人、34歲的區諾軒,及今年59歲的歌手黃耀明。2人同被控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將于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據介紹,在這次選舉中,港島區有4人參選,區諾軒是4名候選人之一,并在該選舉中當選。自2018年2月底起,區諾軒在其社交平臺專頁發布多則貼文,宣布將于同年3月3日傍晚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辦2小時的集會。
集會舉辦前數小時,區諾軒在其社交平臺專頁發布另一則貼文,宣布黃耀明將在集會上表演。集會期間,黃耀明在臺上演唱兩首歌,并在表演尾聲,呼吁出席集會的人士在上述選舉中給區諾軒投票。廉署調查發現,區諾軒的社交平臺專頁于2018年3月4日分享了一段該集會的視頻短片,其中包括黃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集會人士作出的呼吁。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于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為舞弊行為。
大公文匯全媒體介紹,廉政公署上月26日時宣布正式落案起訴3人,包括前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心理學家葉劍青及"雞蛋同盟"公司董事石守正,指3人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控告他們并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卻在兩份報章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案件押后至8月19日再訊,屆時各被告將到區域法院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