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11月1日起,中國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
日前,為完善消費稅制度,維護稅制公平統一,更好發揮消費稅引導健康消費的作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公告,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煙稅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
三部門明確,電子煙是指用于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煙具是指將霧化物霧化為可吸入氣溶膠的電子裝置。
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具體如何實施?
在適用稅率方面,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業內人士分析,目前中國傳統煙草消費稅征收方式為“生產環節從價從量+批發環節從價從量”,在卷煙工業生產環節,甲類卷煙稅率為56%加0.003元/支,乙類卷煙稅率為36%加0.003元/支;卷煙商業批發環節,稅率為11%加0.005元/支。此次對電子煙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尚未加上從量計征部分,在稅負上略低于乙類卷煙。
在計稅價格方面,納稅人生產、批發電子煙的,按照生產、批發電子煙的銷售額計算納稅。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的,按照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的銷售額計算納稅。納稅人進口電子煙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并繳納消費稅。
在進出口政策方面,納稅人出口電子煙,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將電子煙增列至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并照章征稅。
公告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電子煙生產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取得或經許可使用他人電子煙產品注冊商標(以下稱持有商標)的企業。通過代加工方式生產電子煙的,由持有商標的企業繳納消費稅。電子煙批發環節納稅人,是指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營電子煙批發業務的企業。電子煙進口環節納稅人,是指進口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
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中國對電子煙的監管正不斷規范,相關法規體系日益健全。5月,《電子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6月以來,國家煙草專賣局先后公布《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關于加強電子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的運輸,應當接受煙草專賣局監管。10月1日起,《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生效。業內人士認為,隨著電子煙行業走向“有法可依、有標可循”,對電子煙征稅符合行業預期,并將進一步規范行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