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年傳承古方,高科技組合,不打針、不吃藥可以治好鼻炎……”看到這樣噱頭十足的廣告,受鼻炎困擾的人可能會很心動,殊不知這種“神藥”實則是消毒產品。近日,安徽省宣城市檢察院訴鼻舒堂總公司及3家門店侵害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公益訴訟4起案件一審宣判。(據《法制日報》1月20日報道)
明明是消毒品,偏要裝成藥品,“鼻舒堂"不是第一次因此被曝光懲處。去年10月,甘肅省就針對“鼻舒堂”開展過集中執法行動,其名下11家連鎖店因“拿消毒產品當藥品治病”被查。然而,現實表明,此前的種種處罰,在力度上可能偏弱,否則,該公司不會再次踏入同一條“違法之河”。
此番法院的處罰,依然讓人心懷憂慮。根據判決結果,“鼻舒堂”總公司及3家門店需要分別在國家級及市級媒體賠禮道歉,并分別支付6000元至2萬元不等的賠償金及承擔調查取證費用。
拿“在媒體上賠禮道歉”來說,很可能只是看似代價慘重——如果相應的時長要求只是一兩天,傳播效果必然好不到哪兒去。早在2015年,鴻茅藥酒就因違法廣告被勒令在媒體上發布“更正啟事”。不過,后來的故事眾所周知,這并沒有阻止鴻茅藥酒在違法之路上高歌猛進。
至于賠償金,若未考慮門店的總體盈利情況,顯然無法讓違法經營者感受到痛感。再則,對于“鼻舒堂”總部來說,如果其宣稱擁有上千家經銷商的情況屬實,就其規模體量而言,幾萬元的罰款簡直跟撓癢癢沒兩樣。
藥品管理法規定,“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為假藥。另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最低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014年,在安徽黃山市屯溪區法院判決的一起案子中,被告人張某因“將保健品冒充藥品進行銷售,騙取他人錢財5萬多元”而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萬元。“鼻舒堂”是否構成相同情節,是否可以“銷售假藥罪”論處,這或許是值得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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